立法院於今天(民國110年5月31日)三讀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、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。此乃因應釋字791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、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憲所作的修正。
修法後,將原刑法第239條通姦罪:「規定,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:「但刑法第239條之罪,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。」刪除。
坦白說,其實就算還沒公佈施行,但其實自釋字791號解釋公布後,實務就已經是這樣在適用法律了,所以就實務運作甚至是國家考試來說,實質差異不會太大。